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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体育学院
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
为创建节约型校园,维护学生公寓用电秩序,培养学生计划用电、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的习惯,根据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有关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
第一条 住宿应遵守安全用电规则,做到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。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,另接灯头;禁止私接楼道灯电源及其他偷电行为。
第二条 学生公寓内供电、用电设备由该室学生使用保管,如人为损坏,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,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,由本室人员分摊照价赔偿。
第三条 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,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子、电热棒、电热壶、电褥子等易发生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电器。
第四条 各宿舍因常规用电需接、拉电源时,须报公寓管理中心批准,由动力维修中心负责安装调试,做到布线合理、安全。
第五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,在通电状态下,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,使用时应有人在场;电器使用完毕,应及时关闭电源,人员离开寝室时,应检查室内电器是否切断电源,以确保用电安全。
第六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动力维修中心报修,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,学生不得擅自拆修。
第七条 考虑到寝室用电安全及寝室环境建设等因素,原则上不支持电视、电脑进入宿舍。如确实需要电视、电脑进入宿舍,须经各系(部)领导批准,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安装使用。
第八条 学生公寓的用电实行限时送电(院规定的冬、夏作息时间);限负荷用电(每间宿舍限定总功率);防止恶意用电(每间宿舍限定阻性功率)的管理办法,确保学生安全用电,节约用电。
第九条 各系(部)对本单位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;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管理责任;管理员应对本楼安全用电情况实行常查制度,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酿成事故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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