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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体育学院
学生公寓物品赔偿管理规定
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公寓公物及设施的监管力度,在广大学生中牢固树立“爱校、爱家”的思想,并自觉养成爱护学院公物的良好习惯,切实杜绝学院公物人为损坏的现象,根据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 
1、学院财产是国家财产,是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。全院师生都应该把爱护公物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
2、学生入住公寓后,应认真检查室内水电暖管线、照明灯具、开关、水龙头、厕所水箱及便池等各种设施设备,以及家具、床具等物品是否完好,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报告,不得擅自拆卸、挪动和损坏。
3、凡造成公寓设施设备及公物损坏、丢失的,要按照赔偿清单,由责任人进行赔偿,找不到责任人的,由室内住宿人员均摊。
4、学生报修到年级辅导员(教练员或楼管员),由辅导员(教练员或楼管员)填写维修单并按赔偿清单开据收据,到财务处交费。动力维修中心接到维修单和收费单据后安排维修。辅导员(教练员或楼管员)每月月底对赔偿收费进行结算,统一交到院财务处。
5、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公物,属于正常损坏,由后勤管理处派人验证后可不赔偿。
6、对于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及设备进行蓄意破坏的,要加倍进行赔偿,对于情节严重的,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物品赔偿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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